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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4-12 8:50:46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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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的通知

 

有关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和县委十五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总体要求,按照地震形势的需要,依法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努力落实工程性防御措施,推进地震安全农居和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创建工作,决定在全县有关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三原地区属于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照国家地震局防震减灾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一般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高效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平安三原”创建工作。

    二、备案依据

    依据《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震发〔2010〕48号) 和咸阳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咸政震发〔2011〕13号)文件精神。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申请报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审定意见,没有审定意见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备案范围

    依据《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一般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拟建设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县地震办备案。

    四、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

    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管理权限向县地震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县地震办在受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申请时,要求建设单位填写《三原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登记表》,并一并提交以下建设工程文书复印件:

    (1)建设工程定址批复文件

    (2)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探报告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封皮及设计说明部分)

    (4)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图

    2、材料审查

    县地震办在收到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文件。

    3、审查意见

    县地震办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提出明确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说明理由,提出纠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对属于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动参数复核的项目,应明确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动参数复核工作,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4、时限要求

    对于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的建设工程项目,县地震办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5、重新备案条件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备案。

    6、备案资料整理上报

    县地震办要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档案制度,及时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资料材料进行整理,并保留完整的档案资料。同时要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备案项目办理情况上报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五、备案结果

    1、县地震办联合县住建局,密切协作, 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

    2、县住建局要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类建设工程凡没有县地震办的备案手续,不得进行规划定点、工程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凡没有进行备案的,由县地震办依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原县地震办公室

 

2011年4月8日